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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經濟統籌部長上週五表示,印尼工商界尚未加以利用2007年1號政府條例有關投資之所得稅獎勵措施,渠表示,該條例可提供工商界極大利益,渠舉例稱,在既定地區的既定投資項目中,投資者可獲4種利益:第一、在投資總額上可減少30%的盈利事業所得稅,第二、加速資產折舊與攤還時間變成10年,第三、更長之損失率補償期,但不超過10年,第四、向外國支付紅利之所得稅僅為10%,或比現行避免雙重課稅法更低。
可獲該獎勵措施的企業限定為9類工業,包括:食品工業、基於農產品的天然資源加工業、紙與厚紙板包裝工業、塑料工業、水泥工業、石炭與石膏工業、家具工業、漁產及其加工業、蝦類及其加工業、以及魷魚類及其加工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