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雅加達市市政府為整頓市容與社會秩序,故於8月間擬訂公共秩序地方法規,由於該法規限制乞討、施捨、街頭兜售、街頭賣藝等諸多有關人民權益之事項,故9月23日,部分人士舉行示威活動,以針對該項地方法規表示抗議。內政部長表示,政府及議會相關部門將對該項法規做進一步的討論,以期能合於憲法精神與保障人民權益。該項地方法規之主要內容如下:
若犯下述行為將拘禁10天至60天或罰款1萬至2,000萬印尼盾
- 不依規定於人行道行走
- 不使用斑馬線道或人行穿越道穿越馬路
- 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不在公共汽車停靠站上下車
- 在大眾交通工具上丟棄雜物、抽煙、吐痰
- 在十字路口或街口指揮交通以取得報酬
- 不在合法地區內停車
- 在街道、陸橋、車站等處兜售或交易
- 向街道小販購物
- 從事販售黃牛票
- 購買或使用黃牛票
- 從事乞丐、賣藝、小販、汽車擦拭以謀報酬
- 施捨錢財予乞丐、賣藝、小販、汽車擦拭者
- 在相關生意方面未依規定標示「Hala」(符合回教教義之產品)
- 從事「搭便車,Jockey」行為(尤指需三人以上搭車時段)
- 載運骯髒或有臭味之物品未有良好之覆蓋
- 在路旁圍牆、橋、車站、電桿、樹木、大眾運輸工具或其他公共建築及設施上塗鴉、刻畫、張貼或掛置廣告
- 棄置或堆積垃圾於路上、草地、河渠
- 於路上、草地、河渠、公園等地大小便
- 搭乘非屬大眾交通工具之機器或非機器交通工具服務
- 在街道、市場、大眾運輸工具、住宅區、醫院、學校及工作場所要求捐獻或支助
- 拜訪住家超過24小時而未通報鄰舍協會負責人
若犯下述行為拘禁20天至90天或罰款50萬至3,000萬印尼盾
- 於公共設施如電桿、街道、陸橋等處,張貼或懸掛標示、旗幟、海報、看板,以及在一定期間後未將前述物品清除
- 駕駛不得於特定地區以外暫停等待、上下乘客、卸載貨品或服務
- 需三人以上搭車時段,約請「搭便車者,Jockey」
- 未經允許在大眾運輸工具上收取金錢
- 未經政府允許在街道或公共場所收取停車費用
- 未經政府允許設置停車設施
- 在綠地、公園及公共場所居住
- 未經許可使用河水或湖水從事商業行為
- 在娛樂或表演場所、大眾交通工具或其他活動場所從事販售黃牛票
- 使用機器或非機器交通工具,作為非屬大眾運輸交通系統之大眾運輸工具
- 指使他人從事乞丐、街頭藝人、街頭小販、街頭汽車清洗
- 從事或接受性交易
- 非屬官方之用途,於公園、綠地、街道、河渠等興建建築物
若犯下述行為拘禁30至180天或罰款500萬至5,000萬印尼盾
- 二輪以上之交通工具行駛巴士專用道
- 違法使用橋或陸橋下之空地
- 破壞圍牆或綠地,以及砍伐街道或綠地之樹木或植物
- 在橋或陸橋上或其下、綠地、公園及公共場所建造住所
提供或使用建築場所供不道德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