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留台校友會聯誼總會
(WORLD FEDERATION OF TAIWAN ALUMNI ASSOCIATIONS)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世界留台校友會聯誼總會。簡稱:世界留台聯總(W.F.O.T.A.A.)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世界各地留台人,促進留台人之團結合作、結合留台人之力量和知識,促進彼此間之學術、經濟,貿易之合作與發展為目的。
第二章:宗旨
第三條:本會之立會宗旨如下:
一、聯繫世界各地區留台校友會,加強互助合作。
二、促進文化學術交流。
三、加強經濟貿易發展。
四、鼓勵更多海外子弟赴台升學。
五、鼓勵末成立留台校友會之地區,盡速成立校友會。
第三章:會員資格
第四條: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並以一國(地區)一個代表為原則,代表各地區校友會或總會,或聯合會,各代表均可申請加入世界留台聯總,經本會應屆理事會審議通過成為本會正式會員後,始能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並盡本會章程所規定之各項義務及享受應享之各項權利。地區意指香港及澳門兩地。
第四章:組織
第五條:聯誼總會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一團體會員可推派代表三人,唯只有首席代表一人有投票權。
第六條:本會設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理事會設理事二十一至三十九名,由當然理事及票選理事聯合組成之。
第七條:本會設常務理事七至十三人,由理事互選之。
第八條:理事資格。
一、 各國家(地區)校友會或總會或聯合會會長為當然理事。
二、 票選理事、由代表大會推薦,經同額投票產生之,但票選理事不 得超過當然理事二分之一。推薦辦法另定。後補三人。
三、 各國(地區)校友會理事改選日期不同,除總會長一職須等到屆滿不得更換,擔任副總會長或理監事的當然理事,若秘書處接獲各國(地區)校友會正式公函通知,則以該國(地區)校友會公函之意願依據,更新該國(地區)的當然理事。
第九條:一,本會設總會長一人、副總會長三人,由理事分別互選。總會長對外代表本會,總會長因故不能視事,由副會長依序代理。總會長、 副總會長,均義務職。總會長不得連選連任。
二、 擔任本會總會長一職者,必須是團體會員的應屆或往屆正、副會長 / 主席 / 理事長,並獲得其應屆總會的正式提名者。
第十條:本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承總會長之命辦理會務。秘書長、副秘書長為義務職。
第十一條:本會秘書處下設財政、資訊、文教、經貿,總務各組,協肋推動會務。各組設主任,由總會長任命,義務職。
第十二條:本會設監事會,置監事七人、後補監事二人,由代表大會代表票選之。監事並互推監事長一人、稽核一人,義務職。
第十三條:本會聘歷屆卸任總會長為名譽總會長;及另設顧問若干名,由各會員團體推薦之,對會務發展提 供意見,義務職。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監事、顧問、總會長、副總會長,均任期二年。
第十五條:本會秘書處設於代表大會主辦國,由主辦國之留台校友會籌組;永久聯絡處則設於馬來西亞留台校友會聯合總會,協助保存本會之檔案資料。
第五章:會議
第十六條:聯誼總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二年舉辦一次。常務理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理事可委派代表出席。如遇特別情況,經理事二分之一人數以上之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理事會或臨時理事會之時間、地點由總會長決定,議程以理事多數決定為原則。
第十七條:臨時聯誼總會會員代表大會,需至少五個會員團體聯合書面提出、過半數理事通過,並決定日期、地點及會議討論內容。
第六章: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可接受會員及外界之捐贈,挹注本會經費。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會議之議決案,由半數以上出席代表多數票通過。
第廿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聯誼總會會員代表大會修訂之。
備註:
(一)本組織章程經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假印尼棉蘭市舉行的世界留台校友會聯誼總會第四屆代表大 會會議決議,將第六章經費第十八條原文「各團體會員每年應繳納年費美金壹百元,並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繳清。」全部刪除取消,並自第十九條起,逐條往上遞補之。
(二) 本組織章程經2018年6月16日假馬來西亞,砂拉越州林夢市舉行的世界留台校友會聯誼總會第九屆代表大會會議決議做出以下修改:
• 修改第二章第三條第四點;
• 修改第三章第四條;
• 修改第四章第五條;
• 修改第四章第八條第一點;
• 增設第四章第八條第三點;
• 增設第四章第九條第二點
• 修改第四章第十三條;
• 修改第四章第十五條